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地森林抚育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购预算130万元,谈判文件规定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经谈判小组评审,最后报价100万元的A供应商报价最低,且质量和服务均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确定A为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计划有变”为由,发布了项目终止公告。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代理机构解释称,虽然成交供应商的产生合法合规,但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人表示采购需求有变化,需要更改后重新出工程量清单再组织采购工作。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谈判文件中清单苗木规格及采购需求后期变更导致采购活动终止,不属于“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人已确定成交供应商,能以采购需求有变为由终止项目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中存在四种情形应当终止采购活动:一是由于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二是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三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四是除特定情形外,符合竞争要求或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采购计划有变是否属于重大变故?目前法律没有对“重大变故”作出解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表示,变故是指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或意外发生的事情,之所以是变故,最根本的前提是意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不可抗力。也就是说“重大变故”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采购计划有变”不属于重大变故。福建省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饶太平认为,采购人在评审程序结束后单方终止项目,本质上是以主观需求变更为由否定合法评审结果,破坏了采购程序的正当性和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此外,该项目不符合74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终止情形。
综上,本案例中苗木规格及采购需求变化并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的终止情形。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以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随意终止项目。另外,采购人也要做好需求调查工作,明确标的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等技术要求和交付时间、地点、售后服务等商务要求,避免因需求调查不明确,在采购活动开始后,特别是评审结束、供应商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再更改采购需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三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